桃園市余姓宗親會教育獎學金申請辦法
62.12.10第 三 次會員大會通過
98.02.01第卅九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通過
一、本會為響應中華文化復興運動,期勉會員及其子女勤奮向學,特定本辦法。
二、本修訂辦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度(第十四屆)起實施。
三、申請本獎學金者,以會員本人及其余姓子女為限。
四、會員於申請教育獎學金之當年九月底前,已入會滿二年以上,並已依章繳清會費,其本人或余姓子女就讀研究所畢業,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者,得向本會申請獎學金。但每人以申請碩士或博士獎學金各一次為限。
五、申請前項獎學金之會員,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,填具申請書,檢附全家戶口名簿,及學位證明書影本各壹份,提經鎮市區委員,轉報本會理事會,審查通過後,發給獎學金。
六、前項獎學金之核發標準如左:(金額以新台幣計算)
(一)碩士獎學金:伍仟元整。
(二)博士獎學金:壹萬元整。
此項獎學金核發標準,得由理事會提高金額,或改發紀念品。並得設置獎學基金專款專用。該基金由每年經常費,提出五%充實之。
七、申請書之格式另訂。
八、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之。修改時亦同。
補充說明:
一、本修訂辦法實施前,已領取本會發給研究所碩士班獎學金伍仟元者,取得碩士學位時,不再重複發給碩士獎學金。
二、本修訂辦法實施前,已領取本會發給研究所博士班獎學金伍仟元者,取得博士學位時,可再補發博士獎學金伍仟元。
三、會員之余姓子女不包含會員之孫子女及會員之配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