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 園
市 余 姓 宗
親 會 章 程
60.01.10第 一 次會員大會通過98.02.01第卅九次會員大會第七次修正通過
104.03.01第15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 一
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桃園市余姓宗親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以敦親睦族,慎終追遠,發揚民族固有道德,並加強宗族間之互助合作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境內,得依實際需要在轄區內分設聯絡處,其細則另訂之。
第
二 章 任 務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
(一)、倡導宗族,發揚民族固有道德。
(二)、協助會員間之就業輔導及福利事 項。
(三)、調解宗族之糾紛事項。
(四)、舉辦各種公益慈善事業與教育事業。
(五)、鼓勵宗族節約儲蓄,以倡導各種合作事業。
(六)、協助政府推行政令暨辦理社會福利服務。
第
三 章 會 員
第六條:本會會員以居住本市行政區域內之余姓宗親,年滿二十歲以上,願遵守本會會章,及履行一切義務者,均得申請為會員。
(一)、入會時,務須有二人以上之正式會員及所屬區委員之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繳納入會費,並經理事會審查,通過後為會員。
(二)、會員年滿八十歲者,列為榮譽會員,免繳常年會費,但其子女必為會員者,始得為之。
(三)、原屬本市宗親居住他縣市者,自願依上款規定,得申請入會為會員。但不得享有本章程第九條第一、二款之權利。
第七條: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喪失會員之資格:
(一)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(二)、禁治產未經解除及破產之宣告者。
(三)、妨害本會名譽或受刑事之處分未滿期者。
(四)、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之決議,不盡義務或不正當之行為,致妨礙本會名譽或信用者,得經理事會之決議,按其情節分別予以警告、停權或除名處分。
(五)、連續二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。
第八條: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:
(一)、死亡。
(二)、有前條所列各款之一者。
(三)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(四)、自願聲明退出本會者。
第九條: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:
(一)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。
(二)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(三)、利用本會設備,及享有各項活動與福利事項。
第九條: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左:
(一)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。
(二)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(三)、繳納會費(入會費、常年會費)。
第
四 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一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。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二條:本會設理事九人,候補理事三人,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由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。如得票相同時,以抽籤方式決定之。理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遞補之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第十三條: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,互選常務理事三人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一切會務。
第十四條: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。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
第十五條:本會置榮譽正、副會長、顧問及名譽理事長若干人。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決議後,以本會名義聘請之。
第十六條: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左:
(一)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(二)、會員之除名。
(三)、選舉理監事及罷免理監事。
(四)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。
(五)、議決收支預算及決算表。
(六)、不動產之處分。
(七)、決定各項議案。
(八)、執行會章規定任務。
第十七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(一)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(二)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(三)、處理本會日常會務。
(四)、審議會員資格。
(五)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,及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(六)、聘、免工作人員及榮譽職人員。
(七)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預算、決算報告。
第十八條: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(一)、查核財務收支。
(二)、監察帳目收支結算,及各項會務進行事宜。
第十九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。理監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條:本會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:
(一)、喪失會員資格。
(二)、因故辭職,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(三)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(四)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二分之一者。
(五)、出席理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。
第廿一條:本會設總務、財務、聯絡三組。其組長人選,由理事兼任之。並由理事會聘任總幹事一人、幹事若干人,辦理日常會務。
第廿二條:本會為實現宗旨,達成任務,得設各種委員會。其組織規則另訂之。
第
五 章 會 議
第廿三條: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定期舉行一次。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廿四條: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。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,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,及榮譽正、副會長列席。
第廿五條: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,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決議。理、監事會開會時亦同。但第十六條第一、二、六款之決議,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方得決議施行之。
第廿六條:本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,無正當理由,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三個會次者,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,另行改選或改推。
第
六 章 經 費
第廿七條: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、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,000元。
(二)、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1,000元。
(三)、自由樂捐、政府機關團體補助,及其他收入。
右列各項經費,經繳交後,若出會或除名者,不得要求退還。
第廿八條:本會得籌募事業基金,以供本會堅定經濟基礎。
第
七 章 附 則
第廿九條:本會各種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三十條: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照政府有關法令辦理。
第卅一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。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