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館重建委員會組織規程


桃園市余姓宗親會會館重建委員會組織規程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01.01.08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03.04.12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理
1.本會為重建會館,特依章程第廿二條之規定,設立「會館重建委員會」,受理監事會之指導監督,辦理會館重建有關業務。
2.本會會員出資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,由本會徵求其同意後,聘請為本委員會之委員,人數不限。
3.本會會員擔任本委員會委員之權益,得由繼承人一人(多人繼承時互選一人)繼承。
4.本委員會所有委員均為無給職,惟依實際需要,得酌支餐旅、車馬費津貼。
5.本委員會負責會館重建工程設計、發包、開工、監工、驗收,與基金之募集、經費之收支,及其他建館有關業務。
6.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二至三人、監察人一人,由委員互選之,其任期至會館重建完成為止。並由主任委員依實際需要,由委員中聘請各組負責人。
7.本委員會議之召集及主持由主任委員負責之,主任委員缺席時,推選副主任委員一人代行之。
8.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決議。
9.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10.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,應請理事長列席。理監事會議時,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。
11.每年會員大會時,本委員會應將資金管理運用及工作執行情形,向大會提出報告。
12.會館重建完成後,本委員會改名為會館管理委員會,會館重建委員改名為會館管理委員,參與會館資金運用、管理、監督、決策等事宜。
13.本組織規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照政府有關法令辦理。
14.本組織規程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。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