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財務處理辦法


桃園市余姓宗親會財務處理辦法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6.02.2537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
一、本會之財務處理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二、本會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,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三、本會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,編造年度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表,連同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四、本會房地產之購置、出售、轉讓或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,應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,始得處理。
五、本會財務收入,除週轉金外,應存入行庫或郵局,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,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。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新台幣拾萬元,經理事會通過後交總幹事保管。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下時,可在週轉金項下以現金支付,超過新台幣壹萬元者,應由出納以劃線抬頭支票逕付受款人,不得使用現金。
六、本會提款印章暨存款簿應由理事長、總幹事及出納分別保管。提用存款時,應由理事長及總幹事,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。
本會總幹事暨兼任會計及出納之幹事,到職時應辦理保證手續。
本會總幹事暨兼任會計及出納之幹事,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項財務事宜,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表報。
九、本會之財務查核,分為定期查核及臨時查核,由監事會為之財務查核時,出納應提出存款簿以供核對。
十、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議時,依規定之職權執行定期查核。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,舉行臨時監事會議,執行臨時查核。
十一、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悉依照政府有關法令辦理。
十二、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之。修改時亦同